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确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需要确定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加以规范。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应当确立以下三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侵权人侵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全部赔偿原则产生于德国。德国学者首先将全面赔偿作为原则提出,并成为国民法典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
①“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
②等规定,就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当前由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主张惩罚主义观点的由似乎更强一些。但是,笔者认为,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财损
失的一种补偿。同时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对其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补是赔偿损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则是其辅助功能;这是由于权利人只有获得赔偿才能补自己的损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除去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几乎没有其他同样功能途径使权利人获得同样的救济。而对侵权的制裁功能,则还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以
及罚款、收缴等行政制裁形式,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偿
,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标准、为范围来赔偿。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权利人更具有重大意义。全部赔偿的原则,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准。少于或大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是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或是使权利人获得不当收入,都是不公正的。当然,在实践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未来的可得利益的估算更是如此。英国法官布瑞特就认为,“不应该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金钱损害而给当事人以满额的赔偿,他们所要考虑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公平赔偿。”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对某些具体的侵权人以立法形式规定法院可判给的最高赔偿额或最低赔偿额,或者拟定一个赔偿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权利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如在美国,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10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万美元④。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是最高赔偿额为五十万元。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发展知
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而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为了追求对权利人损失能够得到全部赔偿,为了遏制侵权行为,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的确立,必然会大幅度提高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从而在量和质上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充分和有力。
(三)法官自由裁量赔偿原则
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裁量。知识产权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并且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满足对形形色色案件进行审判的需要。所谓自由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自由裁量确定损失赔偿时,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权利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3、侵权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主观过错;5、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权人获利情况;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