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 By: 明盛商务调查
  • 2013-01-31 00:00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7年,他们自主研发的“志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8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志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志圆”品牌,他们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大量的宣传和广泛使用,“志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10年2月,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志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的汉语拼音注册为“www.zhiyuan.com”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李某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甲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志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令:1.确认李某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李某赔偿甲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李某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4.李某公开在报纸上向甲有限责任公司赔礼道歉。
    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他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李某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甲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李某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李某没有侵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李某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李某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李某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李某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志圆”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
    1.确认李某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对甲有限责任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3.驳回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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