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犯苦苦哀求渴望挽救家庭

  • By: 明盛商务调查
  • 2009-08-10 00:00


  在监狱,阿红(化名)一次又一次地写信恳求法官再给她一次机会,她不想离婚,她还想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在监狱呆了五年之后,她已经41岁了。


  但是,她的丈夫,李生(化名)已经四次起诉申请离婚,每一份起诉书,都让她在监狱里度过许多个不眠之夜。更让阿红伤心的是,女儿写给法官的支持离婚声明,表示坚决支持父母离婚。


  在监狱里,阿红想起了很多往事。她回忆说,“我们恋爱时是他主动追我的,我回贵阳老家他追到贵阳,我到昆明,他也紧追不放。如果他对我毫无感情又怎么会紧追不舍呢?”最让阿红感动的是,当初,李生的母亲反对他们二人的婚事,李生义无反顾地和阿红“携手走上红地毯”。阿红自己感觉待李生不薄:“不管是他喝酒过度胃出血,还是尿路结石发作时,我都一直陪伴在他身边,端水送饭,尽心尽力地照顾他,无微不至地关心他。”


  丈夫去意已决 称对她只有恨
  “我已经四年没睡过好觉了,这一回我就是死,都要把离婚官司打到底。”这是李生见到记者说的第一句话。最让李生失望的是他妻子对钱的控制。“我当初四处奔走帮她筹款请律师,结果她竟然趁我生病住院,指使她父母和兄长闯进我家中将存折、金银首饰等值钱东西全部带走,作为男人,你会容忍这样的妻子吗?”这件事发生后不久,李生就开始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瞒着我存了那么多钱,亏她当时还有脸找我父母借钱花。”对于妻子对他隐瞒收入一事,李生觉得很“不可思议”。经法院查明,阿红在一个银行账号上存有26万多元,2003年,在非法行医被发现之后,阿红在短期内偷偷地将卡上的钱全部转移走,并注销了账号。
  李生说,离婚也是为了孩子好,“女儿有一个在监狱服刑的母亲,这对她今后的成长是很不利的”。对此,阿红反驳说,“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才更大。目前,孩子还处于成长期,如果由于父母离异,造成她误入歧途,我们做父母的会遗憾终生,追悔莫及”。


  四年锲而不舍 四次起诉离婚
  2005年10月,李生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2005年12月3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生的离婚诉求。
  但是,李生去意已决,一审判决后他立即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离婚。2005年11月份,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还是不让他离婚。
  2007年,李生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他起诉说,“她进监狱这么多年,就算是等她出狱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在一起生活下去了”。同年年底,思明区法院再次驳回李生的离婚诉求。
  近日,李生又一次向厦门市中院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判决,准许他离婚。
  李生说:“我们两人已经实际分居五年,这足以说明我们两人感情破裂。”
  据了解,李生和阿红是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的,次年,两人就登记结婚,当年生下女儿。2003年,阿红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8年,由于她在牢中表现出色获得减刑,现在刑期剩下不到一年。

 


  【夫妻陈情】   妻子:十年奉献换回一纸“休书”
  阿红(写于狱中):不能离婚。一直以来我们的感情都很好,和睦相处。当年他下岗后,我对他不离不弃……我们双方的分居是由于我入狱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我恨自己触犯了法律,在他最困难时不能帮他分忧,为了挽回这个家,我经常给他写信,在结婚纪念日,我还给他寄贺卡表示思念与牵挂。
  我很在乎我苦心经营的这个家,因为获得减刑,我现在所剩的刑期也不多了。我希望法官能给我一次弥补的机会,让我挽救我的家庭,我相信等我刑满后,我们一家会和好如初。
  我身陷社会的最底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迫切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入狱前,我们也结婚近十年,在那十年时间里,我全身心照顾丈夫和女儿,一切以家为中心,以丈夫和女儿为中心,他们就是我的全部。我为这个家付出很多,却得到一纸冷酷的离婚书。
  丈夫:我对她已没有任何感情
  李生:女儿不到两岁的时候,我们感情已经恶化。96年时,她就借口疲劳、不适应,跟我分居,都没有性生活。她进监狱前,我已经在书房里住了多年。
  我真的不想等她,因为她太过分了,她把所有的钱财全部卷走,不顾我的死活。让我跟她和好如初,这是不可能的!我对她已经一点兴趣都没有,我死都要离婚!目前,我已经把所有她的照片和衣服都扔出家门。
  以前,她就很看不起我,整天说我“没用”。她毁了我的生活,我原来事业很辉煌,被她骂到现在,生活很落魄。对她,我已没有任何感情,只有仇恨。
  这样的女人,我怎么能忍受继续跟她一起生活!女儿:我恳请判决父母离婚
  小丽(化名):我恳请法官为了下一代健康成长,能判决离婚,这并不会给我带来伤害,反而能让我以更好的心态去迎接新未来。另外,希望将房子判给我父亲。我们家的存款都被妈妈拿走了。几年来,我与父亲共同经历了风风雨雨,而我的母亲呢?她为我做了些什么?如果她真的爱我,就不会将房子据为己有!如果没有了房子,我该何去何从?

 


  【律师观点】   配偶犯罪可视为感情破裂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我国法院对离婚自由的保护程度很低,根据《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凡符合这一标准的,均应判决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个主观标准,尽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列举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几个具体判断标准,但仍难以穷尽,调解无效,就是一个客观标准,也是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最好注释,因此,如果严格遵守《婚姻法》进行判决,则凡是调解无效的都应该判决离婚。
  就本案而言,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可以直接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心理视点】   别让女罪犯受伤太深
  集美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林赞歌:从女方来看,在整个离婚纠纷过程中,她属于弱势群体。一是在于被囚罪犯的身份,家是她在监狱里积极改造的动力;她认为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她想出狱后好好照顾孩子,同时,她说,她心里始终爱着这个家,不管是入狱前,还是在狱中的日日夜夜。她没有做好离婚的准备,这是基于一种求偿和安全稳定的考虑,当然,她也希望出狱后能有一个归宿和落脚点。
  男方,作为罪犯家属,承担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又由于较长时间的隔离,心中产生怨气和抛弃的念头,因此他屡次提出离婚。通常情况下,要弥合这个鸿沟困难很大。而女儿,因为母亲入狱多年,母女情感交流缺失,再加上父亲的教育和舆论的影响,使得女儿习惯于这种分离,并且排斥母亲。
  一家三方,有三种不同的诉求。因此,三方之间要去重新审视这份情感,看看是否有调和的机会以及对对方过错的原谅,这份情感的延续是否有利于家庭成员的幸福。不管怎样,我认为,本案中丈夫李生还是有必要再给阿红一个沟通的机会,可以等到她出狱后再进一步做决定,这样才不至于让女罪犯受伤太深。

 


  【专家说法】   离婚的自由VS不离婚的权利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有条件的,离婚自由也仅仅是一种相对而非绝对的权利。在矛盾还有可能愈合、离婚并非必要的情况下,匆忙地解除夫妻关系对夫妻双方、对子女都不利。所以在允许离婚自由的同时,法律对离婚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李生在四年内四次申请离婚,法院没有支持,就是因为法院认为,李胜和阿红之间并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要求。通常,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间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均受到阻碍,导致婚姻的各项社会职能难以实现时,才能认为“感情确已破裂”。
  李生有权提出离婚,阿红也有权不同意离婚;此时,一方离婚的自由和另一方不离婚的自由产生冲突,法律要平衡双方的离婚自由,将冲突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一方面,法院应该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维护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避免因反对轻率离婚而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另一方面,法院还应兼顾社会利益及公平,防止当事人在获取婚姻的最大利益后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付出任何代价,滥用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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