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生产技术险被盗卖
吴经理是一家医药公司的负责人。去年7月份,他在网上看到一则信息,一款新型原料药的生产技术转让标价为50万元。吴经理仔细看过后大吃一惊,这项技术与自己公司持有的生产技术竟是一模一样的,而他们研制出的生产技术,光是成本就花了300多万元。再看看信息发布人,吴经理恍然大悟,原来这人曾是他们公司的技术核心人员。
吴经理说,那个信息发布人张某在他们公司呆了两年多,参与了产品的技术开发。去年年初的时候,张某突然不辞而别,离开了南京。之后,曾与张某一起共事的几个核心技术人员也相继离开了公司。
吴经理曾担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会不会是同行在“挖墙脚”,但是一段时间后,他没有发现异样情况,于是也就放下心来了。“直到看到了这则信息,我才知道我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信息上留下的地址是武汉的,所以张某肯定人在武汉。”吴经理说,为了查清底细,他找到了湖北明盛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准备收集证据控告张某的侵权行为。
湖北明盛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总经理许俊表示,接到了吴经理的诉求,他们迅速派出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年初,花了半年多时间,他们摸清了基本事实。张某的确正在出售生产技术,而且吴经理公司的几个技术核心人员都在张某手下。这些人准备卖了技术,再分钱散伙,目前技术还没有被卖出去。前几天,吴经理得到了调查公司的反馈,他表示将通知公安部门,在刑事和民事上都要张某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明盛调查的侦探表示,据他们了解,年后商业秘密侵害案发生得非常频繁,仅2月6日一天就接到了两起诉求。而在去年,全年他们也不过接到两起诉求。硚口区工商局的人士介绍说,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当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特点来看,80%的商业秘密是因为企业的雇员“跳槽”而泄露并被他人使用的。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不断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他建议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这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除了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也是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手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旦就此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劳动者就应当遵守执行,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也就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