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合伙人欠债不还

  • By: 明盛商务调查
  • 2009-07-21 00:00

 

谢先生和黄先生是多年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2004年,他们看准了电子市场潜力大,就合伙投资600万元在珠江三角洲开办了一家电子加工厂,双方各占50%的股份。

 

2009年,因双方对企业管理和发展存在严重的分歧,谢先生事业另有发展,因此,谢先生就和黄先生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得到黄先生的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谢先生将全部股权和未分配利润作价350万元转让给黄先生,黄先生第一次支付谢先生现金100万元,三个月后支付150万元,余额100万元年终结清。双方同时约定,在黄先生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后,两人合伙管理的合金电子厂将交由黄先生单独管理,余款结清后电子厂的股权即全部归黄先生所拥有。

 

在首期款交付的三个月后,谢先生按协议向黄先生要求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费100万元,但黄先生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加以拖延。谢先生多次上门催款讨债,但黄先生均表示工厂经营不善、生意不好,暂时无力支付。谢先生为保障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先生支付1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及相关滞纳金。法院开庭时,黄先生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谢先生有《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因此判决谢先生胜诉。然后令谢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法院判决后,黄先生即将其名下的电子厂的股权进行过户,将资产全部转让给其内弟。出于无奈,谢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湖北明盛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清欠部门,要求我们帮助其清偿追讨应得的股权转让费。

 

在得到谢先生受权委托后,我们去当地工商机关调取了股权转让证明书,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时间,随即我们对黄先生进行了全天候的监视,发现黄先生大部分时间仍在工厂,通过对其工厂员工进行询问,我们了解到黄先生仍是工厂实际上的管理者,是幕后老板。

 

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我们模清了黄先生的家庭住址,在有一次黄先生外出应酬时,我们的调查员将其带到当地派出所,我们向派出所干警说明在法院判决其败诉的情况,黄先生仍对其工厂资产进行转让属于恶意逃债,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对其加以刑事拘留。

 

派出所干警询问黄先生是愿意还款,还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先生起初还不断狡辩,但在我们的证据面前哑口无言,同时我们拿出恶意逃债的法律文件交给其阅读,我们还反复向其说明问题的严重性,我们反复告示他,逃避不是办法,躲是躲不掉的,还债一身轻,不还债将永远没有安宁日子,更别想将电子厂正常经营下去。经过我们的反复劝说和派出所干警的教育,黄先生答应分期还款,支付谢先生的股权转让费。在我们的调解下,双方于第二天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首期支付50万元,30天内在支付50万元,谢先生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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