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结果的案例

  • By: 明盛商务调查
  • 2008-12-25 00:00


案例一 
     
  一个秋天的傍晚,武昌水果湖一位年近30的女子怀抱着不满周岁的男孩来找我,说他在某设计院任职的老公近期经常不回家,不管孩子。她预感老公可能出了情感问题,她希望了解真相,再作了断。

  调查开始了,我和助手发现那位当事人的老公下班后坐公交车走了一段时间,又换乘的士,在汉口某商场与一位长发披肩、长相漂亮的年轻女子会合。他先购买了件高档内衣,又去酒店共进餐,然后双双进入一处宿舍,不一会儿窗口熄灭了灯光。次日,我查到“第三者”为某经营部营业员,刚与其丈夫协议离婚。又一个他们幽会的夜晚,我偷拍了他们接吻的照片。于是,委托人和她姐姐一起手拿这张照片,开始对花心老公兴师问罪。老公不得不承认与人偷欢的事实。不久,他们通过法律程序离婚。走出婚姻阴影的女当事人现在边带孩子边读研究生。


案例二

  年前的一天,一位38岁的在汉做生意的男子在找我,愿出3万元高价,要求查出妻子的所谓婚外情。我一看他妻子的相片,就觉得是一个面善的女人。我先没签约,便着手调查。通过多方走访,发现被调查的对象是个朴实爱家有一定积蓄的主妇,她老公对她的怀疑完全的无中生有。再了解该女子的丈夫,他却在一年前便与一年轻女子有染。他寻找老婆的所谓“证据”,无非是想在离婚时在财产上取得对他有利的分割。当我当面戳穿该委托人的企图时,他却支支吾吾:我的事你别管,你只要拍一张我老婆随便跟哪个男人在一起的照片,这3万元就归你。我怎么能做这种事呢,当即理直气壮地回答他:这种钱再多我也不会要,劝你少动点歪心思,善待人家吧。

  接受委托时心里也有矛盾,说实在话,这3年,我接受的业务80%来自婚姻情感方面,当事人涉及方方面面,有公务员、私企老板、医生、教师、新闻工作者,也有环卫工人等等,以男性居多。这些男性的妻子大都漂亮,有能力,往往比丈夫混得强,令丈夫“不放心”,而他们有不便出面或是没时间精力去做这种不可告人的调查工作,于是便有求于我们这类调查公司,并要求严格为其保密。每每看到一对本该和睦相处的夫妻,因男方或女方的婚外情而各奔东西时,我心里挺不是滋味,又一个家庭解体了。

  其实,每每接受当事人委托时,我心里也很矛盾,既希望抓住某某人的把柄与证据,完成调查任务,取得相应报酬,又希望事情并不像委托人所疑心的那样,完全是一场误会,让双方消除隔阂,皆大欢喜。我又想,对于那些濒临破裂的家庭,对已无可能存续的婚姻,坦诚告知当事人真相,让当事人果断了结,重新开始新生活,也不失一种善举。毕竟,人生路上,需要真诚相伴。不少生活中的事实证明,一桩已无法挽回的婚姻,更容易伤害对方。


从不搞“捉奸在床”

  由于有颗不安分的心,想干一番事业,3年前,我辞职注册开办了这家商务调查公司。公司人不多,但个个年轻,且清一色从警校毕业,身体强壮,受过专门的刑侦训练。其实,我自己也不是个书生,几乎天天练长跑,进行拳击搏斗训练,若遇到歹人,能对付对付。不怕你笑,没几手,还能当什么“私家侦探”。当然,妻子也为我的工作担心,怕我出事出危险,经常夜晚睡不着。

  提起“私家侦探”,只是自己觉得名声好听点。其实,仅仅只做些婚姻情感类的调查,搞点跟踪、偷拍偷录,既不动刀又不动枪,充其量不过是个调查员而已,当然不排除在调查过程中使用一些刑侦手段。不过我从不搞““捉奸在床”,除了有私闯民宅之嫌,也不合乎人之情理,我也不赞成委托人及当事人那样做。有时,遇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打骂斗殴行为,我还要充当劝阻人,劝不了还得打110报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有条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这对我们的工作更有利,也更增添了我们的信心。


想写一本独特经历的书

  3年的光阴,3年的酸甜苦辣,我有独特的经历和独特的感受。朋友劝我,同时我这也想将这3年的所作所为所思记录下来。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也想练练笔头子。经过一段时间准备,目前我已开始动笔,计划写10万字纪实文学,其中不乏一些鲜活的案例,这类题材,国内尚不多见,想必会引起人们的兴趣。至于交由哪儿出版,还是个未知数。

  曾有人问我,这3年办公司是否赚了钱。这是商业机密,不可泄露,但赔本的买卖我肯定不会去做。再说,还要付员工的薪酬。可以告诉你,接受一项婚外情的调查,收费一般较高,不是一般人能接受的。当然,我们会按规定上交税收。开公司当然要讲经济效益,但我觉得,我们这样的公司,社会效益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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